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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样申请的新趋势 高引用数也是不够的!
发布:小美时间:2024-05-28

    EB-1A的申请,无论是在申请人还是获批者的分布中,在美的理工类博士都占相当比例。以往这部分申请者往往是通过提供论文、审稿和引用数(原创贡献)证据来主张自己至少符合十类证据标准中的三类,这被称为“老三样”。随着近年来申请人数的增加和进入2018年审批趋于严格,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反映,单拼引用数,已经不足以满足移民局的要求。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近期的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案例,来介绍一下目前对这一类申请人的审批新动态。


    2018年10月1日,AAO驳回了一位分子生物学家的上诉(MatterofA-C-)。申请者是一位在美博士后研究员,在最初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提交的I-140呈请中,服务中心总监只认可了“老三样”中的论文和审稿,进而拒绝了他的申请。生物学家随即向AAO提出上诉。


    生物学家在上诉中强力主张自己还符合原创性贡献,理由是他提供了原创性发现了一种天然生物活性物质,可以通过附着于与标准抗生素使用的酶切位点不同的识别位点来防止细菌生长的证据。


    AAO认为要满足8C.F.R.204.5(h)(3)(v)条下的要求,呈请人必须不仅提供已做出原创性贡献,而且还要提供这种贡献在领域域内是“意义重大”的证据,例如这些贡献已经在整个领域得到广泛实施,或已经显著冲击或影响该领域,或已经上升到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AAO认为虽然呈请人通过论文发表公布了他的发现,也提供了反映其工作原创性的证据,但却没有提供证明出这种发现对所在领域的贡献是“意义重大”的证据。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相关移民法规8C.F.R.204.5(h)(3)(v)条是如何描述的:


    外国人在领域内意义重大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全程指南》一书中对此项证据标准的解读是:这项标准一是说贡献是对自己的专业领域,二是说贡献要是原创的,三是说要意义重大。同时,这种重大的原创性贡献不但可以是科学性或学术性的,还包括艺术性、体育性或与商业相关的。如果呈请人主张满足此项标准,就要提供“对业内做出意义重大的原创性贡献”的切实证据,而不是仅仅宣称自己做出了贡献。提交的证据通常包括:


    ·申请人为领域内做出的贡献是“意义重大”的客观文件证据,例如专利被广泛应用的证据,重在证明如何冲击或影响了领域


    ·相关行业机构的书证,明确声明目前申请受益人的工作对领域内很重要


    ·专业领域内专家目前认为申请人工作重要性的证言或/和推荐信


    ·申请人做出的这种贡献已经引起领域内广泛传播、讨论或引用的证据


    ·申请受益人的工作成果正在被其他人应用的证据,例如论文的广泛引用


    ·证明申请人做出的这种贡献已经被他人应用,可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与其它公司产品销售合同


    2.特许技术对他人的授权使用


    3.被正在使用的专利且显出对领域内意义重大


    在准备主张满足此项标准的证据时,我们要了解在审核此标准时,审核官员将评判焦点放在申请受益人在其专业领域做出的原创性贡献是否属于“重大意义”,这里的重点词是“意义重大”。比如发表论文算是对领域内原创性贡献,因为原创性是论文的基本要求,但审核官员会将重点放在论文是否构成对所在领域内意义重大。虽然某些论文具备“原创性”,但仅仅是发表和引用并不足以构成“重大意义”的证据。


    我们再回到生物学家的上诉案。生物学家在上诉中介绍,他在领域内的发现引领了许多独立研究团队使用他的成果作为自己探索的基础。他举证了分别刊发于《有机化学通讯》(OrganicLetters),《德国应用化学国际版》(AngewandteChemieInternationalEdition)和《分子细胞》(MolecularCell)上的三篇论文,这三篇论文都引用了他作为共同作者撰写和发表的学术文章。生物学家介绍,这些论文讨论了解决抗生素耐药性的“迫切性”,其中引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认为这是“药物开发方向必然的极好目标”。


    美国移民局一般认为,学术文章、论文可以算是“原创性贡献”。以往我们通常认为:呈请人只要提供以下证据,就有可能被视为对所在领域做出的贡献是“意义重大的”:比如该论文在发表前经过了同行评审,发表后受到普遍讨论和关注;该论文被申请受益人作为学术报告,在重要学术会议上演讲,引起很大反响;该论文发表后进入引文索引,特别是数量众多,在领域内作为权威文章被引用等等。美国移民局非常重视同行评审和论文被引用,这些可以作为给行业做出重大意义贡献的有力证据。总结一下就是:对于学术文章,不单单要发表,只有发表前经过同行评审,发表后被多次引用和转载才是证明“意义重大”的证据。


    然而针对生物学家的案例,AAO却给出这样的回复:


    ——对于论文和他的研究发现证据。AAO说虽然这些文章表明作者的研究是建立在其工作以及其他引用他文章的科学家的工作基础之上,但是呈请人并没有证明出整个领域认为他的发现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分子学家并没有证明出解决抗生素耐药性的药物是根据他的研究开发出的,也没有证明出他的工作具有广泛的影响或者实质上影响了对该课题研究的性质或方向。


    ——对于引用的证据。AAO认为虽然其他科学家引用了他的成果,但分子学家并没有证明出他的学术文章和研究已经上升到了此条法规要求的“意义重大”的贡献水平。分子学家在上诉中举证,在最初提交I-140申请时他的论文被累计引用了305次,而上诉时已经增加到333次,而且“全球声望巨大的期刊有力地证明了他发现的重要意义。”针对这一证据,AAO认为与领域内其他科学家或研究人员的引用数对比,对判定是否在该领域作出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并不适用。这种对比在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更适用,例如判定是否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持续享有赞誉,取得的成就是否已通过广泛的文件证明出得到该领域的认可。是否已经上升到业内十分顶层位置。


    ——对于分子学家提供的刊发其论文的期刊影响力因子和排名数据。AAO说具有高排名或影响力因子的出版物反映了出版物的整体引用率。然而,它并没有展示出任何特定作者在该领域的影响,或作者的研究如何影响该领域,或在该领域建立重大意义的贡献。AAO认为正确的分析逻辑是判断是否分子学家已经通过他的发现,引用和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出这种贡献已经达到对领域内意义重大的水平。换句话说,AAO的意思是学术期刊的影响力与原创贡献的意义大小并无直接关系。


    ——对于第三方报告。分子学家还提供了某知名研究中心的报告作。报告指出他对医学抗生素的发现对未来具有重要意义。提供的证据包含来自该研究中心网站截屏,介绍了该论文的发现。针对这一证据,AAO认为:截屏只推测了研究的潜在影响。AAO指出截屏内容引用了该中心科学家的话“他们在对抗对传统抗生素进化出耐药性的那些细菌采取的应用,在新药设计方面开辟了一个可能的世界“,“这些物质目前无法作为药物成型”、“我们必须继续微调他们与潜在新药的整合”——这些都是在讲未来潜在意义,而不是已经产生的现实意义。分子学家在上诉中不客气地指出,移民局必须避免“短视分析”,即只承认产生直接疗效才具备重大意义”。然而,AAO则抓住他工作的实际现实影响尚未确定来做文章。AAO的依据正是他提供的截屏内容,介绍他的研究成果如何将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会影响该领域,但没有说明他的工作当前的影响已经上升到法规要求的“意义重大”的水平。虽然截屏内容介绍了他发表的文章以及该中心与对这些新发现物质进行了原始鉴定,但AAO认为还是没有证明出他的工作如何已经为该领域带来意义重大的贡献。


    ——对于基金资助。分子学家举证他已经得到某国家级研究院三次提供的科研基金资助,并提供了有关获得资助竞争力的统计数字。AAO反驳说接受资助进行研究得出的贡献成果,并不能说明自带“重大意义”的特性,必须证明出或者接受资助反映出他过去工作的重大意义,或者证明出接受资助研究出的结果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推荐信。分子学家提供的两封推荐信也谈到了获得研究资助,AAO认为这些信件主要是关于他在领域内地位的证明,并没有提供所做贡献达到意义重大水平的具体例子,因此也就没有充分说明资助如何反映出贡献的重要性或说明研究成果在这一领域如何具有重大意。AAO认为自己不需要接受主要是结论性的陈述,对于仅仅重复法规语言但没有解释个人的贡献如何影响到所在领域的信件,不足以构成为领域做出意义重大原创性贡献。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全程指南》一书中介绍,如果是提交推荐信和证言,就要提供尽可能多的实例和细节,对申请受益人的贡献做出详尽解释,描述为什么这种贡献是原创性的,独创性的,而不是复制别人的工作,还要具体说明为什么和怎样意义重大。对于工作的重要性泛泛而谈的一般性陈述是远远不够的。


    美国移民局的审核者不是行业专家,呈请人只有详尽解释,充分论证,才能让对方理解申请受益人贡献的重大意义。为评估是否对专业领域内做出“原创性重大意义贡献”,美国移民局官员会特别注意那些在领域内专家推荐信中有关描述申请受益人对业内做出重大贡献的细节内容。但我们经常看到,许多专家推荐信都没有包含这样的具体介绍,只有那些特别明确、具体表达出申请受益人如何对领域内做出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推荐信才最有价值。


    这个案例又一次验证了缺乏具体分析而仅仅是重复法规或运用夸张语言的推荐其实并没有什么价值。移民局目前的观点是:推荐信不是成功的基石,虽然不能说不重要,但只是作为参考,最终的裁量权还是在移民局一方。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AAO的核心观点:


    一是在8C.F.R.§204.5(h)(3)(v)条下,仅发表论文和演讲是不够的,还要有证据表明它们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论文仅有高引用数也变得是不够的!如上所述,虽然引用表明分子学家的研究得到了领域内的关注,但AAO认为还是没有证明出对他论文的引用与他的原创性贡献是“意义重大”之间的关系;


    三是这种贡献要已经产生现实意义和影响,而不是未来和潜在的;


    四是刊发论文期刊的影响力不代表作者本人贡献“意义重大“;


    五是接受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不自带意义重大的基因。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全程指南》一书中还提示:呈请人也不要忽略“原创性”方面的证据。书中介绍,权威学术期刊《Nature》这样界定“原创性”:


    原创性是科研成果新颖,引人注意,出人意料或令人吃惊的第一手报告,而且该项研究和贡献看起来在领域之外也具有广泛的意义,无论是报道一项突出的发现,还是某一重要问题的实质性进展,均应使其他领域的科学家感兴趣。


    《Science》则认为:


    原创性是指对自然或理论提出新见解,而不是对已有研究结论的再次论证,内容激动人心并富有启发性,具有广泛的科学兴趣,推动该研究领域取得重大进展或者是将原先彼此分离的研究领域融合在一起。


    有些国家级或国际上科学和工程类专业期刊只发表原创性论文,申请人可以把自己发表在上面的论文作为“原创性”的证据提供,并指出这些期刊只刊登“原创性”文章。如果编辑或同业互查专家曾要求你改动论文,使它成为具备原创性和有价值刊登的文章,申请人同样可以附上往来信函或邮件作为证据,当然不要忘了附上已刊登的论文和期刊介绍,这样就形成了“原创性”证据的证据链条。如果你的论文被引用,就证明别人对你的研究感兴趣,你的研究有价值,你可以要求对方写一封推荐信,特别介绍你的研究,说明它如何给专业领域内带来意义重大的独创性贡献,这将是很好的证据,属于来自独立推荐人的支持信。


    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申请受益人靠提供专利或软件卓著权方面证据来证明对行业领域的原创贡献。美国移民局认可这些是“原创性的”,但是如果要证明“意义重大”,就要进一步提供专利或软著的应用、冲击或影响,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证据。否则,美国移民局会这样回复你:


    “卷宗记录显示呈请人是专利的发明者,但是专利不一定是为整个领域带来一定程度影响的证据。虽然颁发的专利的确可以证明一个装置或流程的原创性,但一项发明的重大意义不是在移民申请程序中评估的”


    或者如果你是公司研发小组的一员,没有讲清楚个人在团体中发挥的作用,你也可能得到如下回复:


    “你提交了证明自己是现任或前任雇主一些专利的共同发明人。美国移民局不质疑你工作的重要性,虽然一个研究员的工作本来就被界定为替他雇主或学术研究机构开发和设计创新成果,并通过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但现有证据只简单显示出你是研发团队高产的一员,这对于确立起你为整个研究领域做出原创性贡献几乎没有证明价值。此外,法规要求”为领域内做出意义重大原创贡献“的证据要展示出不仅仅是为个体机构或公司,这样的证据必须是独立、客观和展示出发明正在广泛地被你自己研究小组范围外领域内其它研究人员使用……通览整个卷宗记录,现有的支持文件证据不足以担负起审理程序中举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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