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官员审理EB-1A与学术评审或教育评定的审核不一样。事实上,移民局已经表明,一些审核官员大多仅仅是学士学位,而且审你案子的移民官极小概率和你一个专业。因此,要避免晦涩的专用语,采用能够让审核者易于理解的方式解说专业证据。
许多申请人简单地认为,EB-1A给出十类证据标准,我提供至少三类合格证据就可以通过申请。事实是:即使按要求提供了最少三种类型的证据,也不代表审核者就一定会批准你的申请。我们见过认可满足五类证据标准而没有获批的申请案。
此外,美国移民局也反复声明,提交的每一类证据都要经过审核者仔细评估,移民局官员对于审核证据材料拥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仅仅提交一些基本文件是不足以满足法规标准的,审核者会单独和整体上核查你的证据,然后判定你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以某种方式把你与你的业内同行区分。目前估计大约不足10%的被拒绝案件是通过了第一步对初始证据的审核,而美国通过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即为满足审核者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判定的。
随着EB-1A申请者逐年增加,移民局今年开始审核的更加严格。例如,近期EB-1A申请中,RFE要求补充业界影响力、声誉、成就被领域内认可之类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移民局同过去一样,仍旧保持审核的一致性,在严守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裁定,只不过是针对所有申请者依法更加严格要求。现在看起来,未来EB-1A类别可能会更加严格执行审查标准,NIW国家利益豁免和EB-1B杰出研究员和教授也一样有这样的趋势。因此,对于外国申请者来说,仔细准备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出自己是符合资格的,对于你的审批最重要。
你可以提供达到某个标准的直接证据,或者你可以说明你的一些成就应被视为等同或类似的证据标准。但最重要的是,你不应该害怕尝试,并记住EB-1A如果被拒绝并不影响你再次申请同一类别或提交其它任何类别的移民申请。如果你能符合EB-1A资格,你可能同样符合EB-1B杰出研究员或教授(但需要雇主支持)或NIW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他们虽然要求不尽相同,但许多证据和支持文件是类似的。
合格证据的六个特征
EB-1A的I-140申请是呈请人依法主张申请受益人有资格享有美国移民法赋予的移民利益的过程,是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出符合资格来主张。这就像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就是法官,呈请人需要提供证据,依法主张移民利益。通常情况下,呈请人提交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六个特征才容易被采信,这适用于申请中的所有证据:
1)证据首先要真实
EB-1申请案的审理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既“证据看起来更象是真的”就会被采信。但呈请人和申请受益人必须牢牢记住一点:永远不要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造假的后果很严重。美国对于绿卡持有者剥夺绿卡有两种情况:一是严重刑事犯罪;二是申请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美国对于归化入籍的公民剥夺其国籍的情况也有两种:一是犯下叛国罪;二就是以往申请移民利益时做假。这种惩罚是追溯终身的。美国的价值观是这样,你说啥对方就信啥,但一旦发现你欺诈说谎,惩罚也是非常严厉的。
2)证据必须有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提交的证据不但可以直接支持你主张,而且必须有力说明如何以及为什么申请受益人应该被认为符合这一资格。
举个例子,申请受益人多才多艺,申请的定位是作曲家,如果提供小提琴演奏的获奖或票房收入,就不是证明符合具备杰出作曲能力的相关证据,但如果申请受益人的定位是在小提琴演奏领域具备杰出能力,就自然符合证据的相关性要求。美国移民局官员在审理中基本都是先做减法,首先剔除与申请受益人定位的细分领域和专业范围无相关的证据。
另一种情况,学者和研究人员为主张满足“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的标准,通常提供的证据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但也有提供专业书籍或学术会议报告作为证据。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证据并不好,不是按要求发在专业期刊、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我认为:专业著作或学术报告是在领域内将申请受益人自己的研究发现与别人沟通的另一种媒介手段,这同在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性质是一样的,应该算具备相关性的证据,你可以按“类似证据”提供。换句话说,证据的相关性就是看是否该证据能够直接支持和证明出你的杰出专业才能。此外,发表论文的引用数量、书籍的行业影响力、学术报告引起的行业冲击和对同行的改变,这些都是另一类标准-“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的相关证据。
3)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形成证据链
呈请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充分有力,令人信服。例如,如果呈请人提供在国际会议上演讲的证据,他可以提交以下证据:会议组织者和出席者的介绍,通知其论文已被采用的确认信件,印刷版论文摘要的复印件,标注有他名字和演讲次序的会议程序,来自会议的其他文件,现场照片及媒体报道等,这样就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强有力地证明出这的确是一个颇具规模和水平的正式演讲。如果只是提供会议议程,申请受益人的名字并没有作为演讲者出现在上面,这样的证据就无法使人信服;或是只提供了现场演讲的照片,也不能算作充分有力的证据,因为这只是证明了你确实在会议上进行了演讲,但无法证明那是有一定水准和规模的学术会议。
证明呈请人所提供是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呈请者本人。美国移民局并没有给出必须提供的证据清单,美国移民局也无法给出这样的清单,因为他们面临的是来自全世界不同国家、不同专业领域形形色色的申请受益人,他们的国情、地区、行政管理、文化、专业领域情况都不一样,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规定。当然,美国移民局也会有一些参考性建议。例如证明申请受益人和配偶的婚姻关系,中国大陆申请受益人提供最多的是结婚证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但其它国家地区也有提供注册登记表或户籍卡,还有一些地区并没有证明文件或年久丢失,无法补办。在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提供一些夫妻两个人常年在一起的生活证明、共同生育抚养子女的证明、银行联合账户的证明、证人证言等等。总之,美国移民局并没有必须是什么的要求。再比如出生证明,中国大陆地区普遍提供的是出生公证,而出生在香港的人士只要提供出生证复印件就可以。另一个例子是要证明工资收入,美国移民局建议提供的证据包括,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银行打印出的工资账户入帐流水单,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这样就会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如果仅是提供其中一项,就显得单薄、不充分。但美国移民局也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需三种类型的全部文件都必须提交。只是根据世界各地呈请人多年提交的证据材料,美国移民局官员认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税务文件)是最有力的首要证据,银行的财务文件是二级证据,单位证明属于更弱些的证人证言宣誓证据。
总之,很多时候要自己判断或有条件多听取专业人士建议,既提供主要的一级证据,还要附带相关二级证据。证据要求虽没有一定之规,但也有约定俗成,那就是证据要形成证据链。
4)证据必须凝固成物质性材料
凝固成物质性材料的意思是证据必须是看得见、听得到或摸得着的。例如,申请受益人声称业内某知名专家对自己的研究成果有极高评价,但如果既没有表现在推荐信里,或以专家证言形式出现,也没有录音或视频,更没有提供相关媒体报道,那就是空口无凭,无法作为证据采信;又如,宣称自己获得过某项大奖,但没有提供印有自己名字的获奖通知、证书或奖杯、奖牌照片,没有该奖项主办方、评选程序和条件、获奖者范围等介绍,就不会成为采信的证据。
有时因为年代较长,申请受益人遗失了相关的证据,面对这样的状况,只能是再多方努力寻找,因为如果真实发生过,就一定会留下历史痕迹。例如,你可以通过网络,文献索引或图书馆寻找当年的文章或媒体报道等。如果实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就只能请了解情况的人出证言,但要说明为什么客观证据不可得。我们不建议你宣称自己无法证实或证据不充分的事实,这样很容易招来RFE,而你又不能进一步证明,反而弄巧成拙招来怀疑。
5)证据必须通俗易懂
美国移民局官员审理EB-1A与学术评审或教育评定不一样。事实上,许多审核官员学历平平,也不懂你的专业。因此,证据中要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用语,对证据的解说更应该采用能够让审核者易于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对于一个申请案,常见的一个被拒绝而又说不出口的原因就是没看懂。
6)证据的质量要高。真相不仅取决于证据的数量,而且取决于证据的质量。每条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在整个证据的背景下,都能证明出所陈述的事实更像是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