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市场上做杰出人才移民服务的机构越来越多,申请人的选择也不断加大,有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众多大陆移民中介,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律所介入。进入2019年下半年,越来越多的人反映,审批趋于更加严格。业界也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明明条件看似不错的申请人没有获批,而看起来并不是很强的申请人却通过了。这当然同代理律师的水准和递交材料的质量相关,但关键还是事先要深入了解移民局到底是如何审批一个EB-1A的申请案呢?
美国是一个建立在庞大法律系统上的国家,一切都是依法行事,移民事务也不例外。要成功办理移民申请,最好的办法还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入手。美国五十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和州政府。它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而移民法,则属于联邦法律。因此,移民局审核官员(简称ISO或IO)在审理每一个杰出人才申请案时,都是依据现行统一的联邦法律和移民局内部指导规章来审理的。这主要包括: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简称INA),《联邦法律汇编》(CodeofFederalRegister,简称CFR),《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Adjudicator’sFieldManual,简称AFM),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PolicyManual),同时也要依据移民局随时通过的政策备忘录(PolicyMemorandum)。
此外,在职业移民具体审批实践中,以往移民局各地服务中心为处理收到的各类职业移民申请,制定了各自的处理程序。后来,移民局根据不同服务中心的最佳实践经验,为了提高审批效率,也为了使各服务中心使用的操作政策和程序标准化,制定了I-140全国标准操作程序(I-140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简称SOP),以确保无论管辖范围如何,申请人都能获得一致的处理。
《美国法典》和《移民和国籍法》
《美利坚合众国法典》(CodeofLawsoftheUnitedStates
ofAmerica,UnitedStatesCode)简称《美国法典》(U.S.Code或U.S.C.)是美国一般和永久联邦法律的官方汇编和编纂。早期对美国国会法案的汇编都由私人机构进行,没有官方权威。1874国会开始进行官方法典汇编活动,1926年国会正式开始制定《美国法典》。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标题(Title,或按中文习惯翻译成“卷”),下面又分子标题(Subtitle),章(Chapter),分章(Subchapter),部分(Part),子部(Subpart),节(Section),小节(Subsection),段(Paragraph),分段(Subparagraph),条(Clause),款(Subclause),项(item)和目(Subitem)排列。目前,众议院法律修订顾问办公室每年对法典有一次补编,录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同时每六年出版一次法典的修订完全版。
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简称INA)创建于1952年。在INA出台之前,美国各地分散存在着各种管理移民事务的法规,但没有汇编到一个地方。1952年的INA,又被称为麦卡伦——沃尔特法案(McCarran-Walterbill,PublicLawNo.82-414),收集并编纂了许多当时已经存在的法条,并重新构建了移民法的结构。多年来,该法案已经多次修订,仍然是移民法的基本组成。INA主要分为标题(Titles),章(Chapters)和节(Sections),是一部独立的法律,同时也包含在《美国法典》中,例如U.S.C中第8标题(8U.S.C.)就是“外国人和国籍”的内容。
在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 Services,简称USCIS)的回复中,你经常会看到对INA或U.S.C.法条的引用。虽然同时可以引用INA或U.S.C.,但移民官对INA的引用更为常见。例如《移民和国籍法》第II标题203节(b)小节(1)段(A)分段下关于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的法条,同样出现在《美国法典》第8标题12章II分章I部分1153节(b)小节(1)段(A)分段中:
(A)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如果一个外国人用以下分段描述:
(i)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杰出能力,并且已经通过广泛文件证明出持续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和其成就已经获得领域内认可,
(ii)外国人寻求来美在其具备杰出能力的范围内继续工作,和
(iii)外国人进入美国预期将实质性利益美国。
联邦公报和联邦法律汇编
联邦公报(FederalRegister,简称FR)是美国联邦政府的政府公报,内容主要包括两块:一是美国联邦机构的规则,二是拟议中的规则与公告。根据1935年国会制定的《联邦公报法》,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公报局,专门负责公报发行业务。除了在美国联邦假日外,联邦公报局每日刊出联邦公报,并接受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的监督。
1937年,《联邦公报法》进行了修正,增订了每年必须将具有一般效力与法定效力的规则汇编成册的规定。因此,联邦公报局每年开始将已经法典化的规则分类整理和出版一份年刊,即《联邦法律汇编》(简称CFR)。《联邦法律汇编》每一部法规都带有编号,所以当你看到带CFR编号的规则,它就已经成为美国的国家法律。例如8C.F.R.§204.5节,是以职业为基础的移民呈请内容。
(一)8C.F.R.§204.5节职业为基础的移民呈请
联邦法律汇编第8标题204部分A分部5节(g)小节是这样描述对EB-1A资格要求的:
(g)初始证据—
(1)总则。本节规定了各种以职业为基础移民类别对初始支持文件的具体要求。一般而言,这类文件的普通清晰易读复印件(劳工部颁发的劳工证明除外)对于初始提交和批准将是可接受的。然而,在总监的自由裁量权下,在个案中也可能需要原始文件。有关证明符合资格的经验或培训方面的证据要以现任、前任雇主或培训人的信件形式提供,并应包括写信人的姓名、地址和职务名称,以及对外国人履行的职责或受到培训的一个具体描述。如果此类证据不可得,有关外国人的经验或培训的其他证明文件也将被考虑。
以上是8C.F.R.§204.5(g)小节第(1)段内容,以下省略,直到联邦法律汇编第8标题204部分A分部5节(h)小节
(h)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
(1)一个外国人,或可以代表该外国人的任何人,可以依据移民和国籍法案203(b)(1)(A)分段,作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上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提交I-140签证类别呈请。
(2)定义。在本节中提到的:
杰出能力意味着专长(expertise)达到的水平显示出该人是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其努力领域内十分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注:原文此处的expertise是指专门的知识、技能或技术,我们统一翻译为专长。
(3)初始证据。具备杰出能力外国人的呈请必须伴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赞誉和他/她的成就已经被所处专长领域认可的证据。这样的证据需包括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下列中的至少三类:
(i)在本人努力的领域,因卓越而获得次一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名次或奖项的证据文件;
(译者注:“次一级”是指同上述“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相比。)
(ii)在寻求分类领域内,需取得杰出成就和经学科或领域内受认可的国家级或国际上专家评审方能加入的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文件。
(iii)在专业、主要行业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关于外国人的出版材料,与寻求分类领域内外国人的工作相关。这样的证据应该包括材料的题目、日期、作者和任何必要的翻译;
(iv)外国人单独或在小组中,作为对所寻求分类相同或一个特定关联领域内其他工作成果评审者的参与证据;
(v)外国人在领域内意义重大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vi)在专业、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外国人领域内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的证据;
(vii)外国人领域内作品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上展出的证据;
(viii)在具备卓越声誉的组织机构或商业企业中,外国人已经扮演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ix)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外国人已经掌握了一份高工资或其它显著高服务酬劳的证据;或
(x)通过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显示出在表演艺术上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4)如果以上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呈请人(Petitioner)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出受益人的资格。
注:提交EB-1A呈请的一方被称为“Petitioner”,翻译为“呈请人”。在EB-1A呈请中,呈请人可以是申请者本人(申请受益人),也可以是雇主。
(5)不需要获得雇佣。这个移民类别既不需要在美国获得雇佣,也不需要劳工证;然而,呈请必须伴以外国人来美将继续在自己专长范围内工作的清晰证据。这样的证据可以包括来自预期雇主的信件、预先安排的承诺的证据如合同,或来自受益人详细说明他/或她打算如何意图在美国继续他或她工作的声明。
市场上各种渠道有很多不同版本对上述十项证据要求的中文翻译,有许多不严谨,更有一些甚至偏离原意。事实上,法规中每一个字都不是平白无故的摆设,对法规细微要求的透彻理解是申请人或代理人携手成功的第一步。以上的“领移2020版”翻译是我们基于多年对移民政策法规和审批的深入研究,并严格按法规原文逐字核对后对外公布的严谨表述,希望大家可以收藏。此外,对于以上证据,移民局认为重要的是证据的质量和水准,不仅仅是数量。
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
美国移民局审理各类申请案的审核官员人手一份内部《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Adjudicator’sFieldManual,简称AFM)。这是一本完整的细致描述各类申请案如何审裁的政策和程序的工作手册。USCIS定期更新AFM,以纳入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备忘录或任何其他相关出版物制定的新政策和程序。USCIS官员必须遵守AFM中规定的政策履行职责。
在AFM中,移民局官方对指导IO审理EB-1A申请案有一些提示,例如:
·为支持呈请而提供的证据不需要特别使用“杰出”(extraordinary)一词。相反,这些材料应当是显而易见地展示出申请人对该领域的贡献是符合资格的。
·尽管法规中一些条款偶尔使用复数,例如获奖、展览,但完全有可能在该项中提供单个证据就足够了。另一方面,提交大量证据文件也可能并没有包含足以证明出申请人资格的有说服性的证据。为支持呈请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证明出申请人“是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所在领域极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
·申请人在某一特定证据领域可能比某些其他证据领域更强;然而,总体印象应该是他或她是杰出的。要记住,你不能预判你认为该申请人应该能够提交的证据类型,而没有见到这一类证据就拒绝该申请。例如,你可能认为如果他是杰出的,那么应该有关于他工作的报道文章。但是,如果符合三类标准的证据已被提交证明出他事实上是杰出的,你就不能因为没有媒体报道文章而拒绝申请。对呈请的批准或拒绝必须基于提交证据的类型和质量,而不是基于你认为应该有的证据。
·如果需要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你应该提供一些对已提交证据中存在的缺陷的解释,如果可能的话,提供一些呈请人可以用来证实呈请中陈述的有说服力证据的例子。如果呈请人提交了他认为可以证明出杰出能力的证据,而你仅仅是重申证据要求或是仅仅说提交的证据不充分,这将不会给呈请人克服缺陷提供任何明确指导。
杰出人才的移民申请,第一步是对初始证据的客观审理,主要看客观证据是否在数量和质量上合格;第二步审核者在其“自由裁量权”下的主观裁定。但这种主观裁定,也不可以天马行空,移民局还是有一些“条条框框”,确保审核标准的一致性。当然,在具体审理中也确实存在不同IO裁量尺度有宽有严的问题,只要是人审理,这就永远无法避免。而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尽最大限度,把案子做严谨、扎实、牢靠。
政策手册
USCIS负责对美国的移民政策进行了全面审查,以提高质量,透明度和效率。通过广泛和持续的审查,USCIS创建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政策手册(PolicyManual),这是美国移民局集中的在线移民政策存储知识库,终将取代《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USCIS移民政策备忘录站点和其他政策知识库。USCIS政策手册致力提供政策的透明性,包括易于理解地概述政策,同时还提高对政策认知的一致性,质量和效率。USCIS政策手册包含USCIS的官方政策,所有USCIS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
政策备忘录
美国移民局随时还会通过带编号的政策备忘录发布对《审裁官现场作业手册》和《政策手册》的修改和完善。各种政策和程序备忘录为USCIS审裁官员处理申请和呈请移民利益提供指导,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在使用政策备忘录文件时,要注意版本更新标记印章,看是否属于最新,是否已经纳入《政策手册》或已被替代。政策备忘录通常用于培训和指导USCIS人员履行与申请和呈请裁决相关的职责,这也是作为从业人员每天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