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标准十:通过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显示出在表演艺术上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这一标准针对表演艺术家,如果你的表演有很好的票房,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有很高的销售额,就可以主张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此标准重在销售量和票房,这两项是衡量申请者是否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成功的尺度。因此,例如申请者仅仅是以往录制和发行了音乐作品,或在剧场表演, 或拍摄了影视作品的证据是达不到此标
阅读更多 +EB-1A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第一个要求是具备杰出能力(ExtraordinaryAbility)。在相关移民法中,对这种杰出能力的解释是所拥有专长(Expertise)的水平可以显示出是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士。这里的专长指的是专门技能、专门知识或专门技术。 为了证明具备这种杰出能力,美国移民局给出三种证明方式: 1.获得一次性主要国际大奖;或 2.十类证据标准中
阅读更多 +EB-1A的申请,无论是在申请人还是获批者的分布中,在美的理工类博士都占相当比例。以往这部分申请者往往是通过提供论文、审稿和引用数(原创贡献)证据来主张自己至少符合十类证据标准中的三类,这被称为“老三样”。随着近年来申请人数的增加和进入2018年审批趋于严格,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反映,单拼引用数,已经不足以满足移民局的要求。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一个近期的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案例,来介绍一下
阅读更多 +为指导、帮助申请者准备美国杰出人才移民I-140申请材料,相关移民法规给出了十类证据标准,申请者可以选取其中的至少三类提供相应证据,来主张自己符合EB-1A移民类别的资格。当然,法规中还特别指出,如果申请受益人曾经获得像诺贝尔,普利策丶奥斯卡或奥运金牌这样的国际性重大奖项或其它具备极高公信力和广为人知道的重大国际奖项,只需要这样的一次性成就,而不需要提供其它类型的证据,就可以获得EB-1A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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