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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申请者不合格的推荐信和证明信
发布:小美时间:2024-05-28

    中国申请者L目前是一位体操教练,向德克萨斯服务中心提出EB-1A的I-140申请。在第一步审理中,IO认可其满足三类证据标准(评审、媒体报道和论文),不认可获奖和会员两类主张,;在第二步审理中及经过RFE程序,最终拒绝教练的申请。理由是申请者虽然满足了初始证据的数量要求,但未通过1.建立起持续的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和2.成为一小部分比例上升到教练领域极其顶层位置来证明出杰出能力。这样,案子也未进入到对来美从事同一范围工作以及预取带实质性利益的审理环节。在AAO的裁决书中,有关推荐信的评价如下:


    国家女子队A教练在推荐信中写道:“她在文章中提到的通过完整热身减少运动伤害在运动训练中带来极大不同,我们在国家队的训练中使用了该方法”。然而,A教练并没有特别描述在训练中采取的具体改变措施,例如训练前热身的时间或者采取的特定热身锻炼方法。


    加州世界精英XX俱乐部的所有者B也在他的推荐信中介绍说申请者的方法论“对体操教练领域带来十分意义重大和革命性的贡献,他在自己的体育馆也应用了该方法。但同样,B也没有特别指明他或其他教练基于该论文已经采取何种特定方法改进了现有常规的热身准备。


    AAO认为,仅仅是重复法规中的语言,并没有解释个人的贡献如何已经影响所在领域对于想要证明出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是不够的。


    同样,教练基于她的另一篇发表在体育技术杂志上的论文,主张自己在体操教练管理领域已经做出了原创性贡献。那篇文章聚焦在介绍中国体操教练的现状,提出了增加教练数量和待遇的方法建议。A教练在推荐信中写道他赞同文章中提出的许多原则,但他没有指出这如何影响了国家队,乃至整个中国的体操教练业态。B也指出他同意教练提出的为提升教练技能采取激励机制的想法,并介绍他计划在教练的协助下在自己的俱乐部实施。但是,B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想法已经实施的信息,或者解释特别针对中国情况开发的计划如何在他的美国俱乐部或美国其它地方实施。


    教练还提供了两封她曾训练过的年轻运动员证明信。C证明在加入省队前,L教练是她的第一位教练,除了帮助她提升基本技能和纠正坏习惯,还特别强调通过热身锻炼防止受伤;另一封证明信来自D,D在运动生涯早期接受过L教练的训练,现在已经在区域性和国家范围的比赛中获得成功。虽然两位女运动员都说她是优秀的教练,在她们运动生涯的早期得到其指导帮助,但她们都没有指出在她们获得区域性和国家范围层面的成功之路上,L教练做出了怎样的具体特定贡献。同样,提交的材料也不能证明出对这些运动员职业生涯早期的教练工作,对中国国家或国际层面的专业运动事业做出了有重大冲击、影响力的原创体育贡献。因此,AAO和德州IO都不认为符合这一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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