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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美后要继续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我有些疑问。一方面您提到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这意味着申请时可以没有美国的工作,一方面您又强调要提供“来美后继续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的证据,这似乎有些矛盾?
发布:小美时间:2024-05-28
其实并不矛盾,大家可以这样理解,这种证据更多的属于对未来预期的个人声明,例如未来工作的计划。当然,这个计划要具体、详细和有依据,要让移民官看到是可行性的计划,而不是“信口开河”。如果你已经有在美国的实际工作证据,例如雇主聘用信,劳动合同,或者准备工作的证据,例如投资、公司开设文件或商业合同、意向书等就更有力。从近期的一些案件审理反馈看,IO对这块读得都很仔细,要求看到“清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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