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是这样阐述的: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在呈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该外国人已经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取得的成就在其专业领域已经得到认可。此类证据应该包括一次性成就(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或以下证据类型中至少三类。
(i)在本人努力的领域,因卓越而获得次一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名次或奖项的证据文件;
(注:“次一级”是指同上述“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相比。)
(ii)在寻求分类领域内,需取得杰出成就和经学科或领域内受认可的国家级或国际上专家评审方能加入的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文件。
(iii)在专业、主要行业或其它主要媒体上关于该外国人的出版材料,与寻求分类领域内该外国人的工作相关。这样的证据应该包括材料的题目、日期、作者和任何必要的翻译;
(iv)外国人单独或在小组中,作为对所寻求分类相同或一个特定关联领域内其他人工作成果评审者的参与证据;
(v)外国人在领域内意义重大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vi)在专业、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该外国人领域内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的证据;
(vii)外国人领域内作品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上展出的证据;
(viii)在具备卓越声誉的组织机构或商业企业中,该外国人已经扮演了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的证据;
(ix)与领域内其他人相比,该外国人已经掌握了一份高工资或其它显著高服务酬劳的证据;或
(x)通过票房收入或唱片、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显示出在表演艺术上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
如果以上标准不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呈请人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来证明出受益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