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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看到网上说EB-1A符合十个条件里的三个就可以了,是这样的吗?
发布:小美时间:2024-05-28

这种说法不正确,甚至可以说是误导。确切地说,是法规给出的十类证据标准,是提供证据材料的参考建议,是对证据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而不是对申请人自身条件的要求,所以说“十个条件”并不十分贴切,把它们称为“十类证据标准”或“十类法规标准”才更贴切


用满足十类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类证据来证明申请者具备“杰出能力”只是提供初始证据的一种方式。另外两种方式一是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主要的国际大奖),一是提供“类似证据”来证明符合此类别移民资格。


事实上,在移民和国籍法和联邦法规中,对符合美国杰出人才移民资格列出了以下三个条件:


a.外国申请者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杰出才能,同时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b.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后在本人具备杰出才能的范围内继续工作;

c.外国申请者来美后工作预期实质性利益美国。


因此,所谓”十条里满足三条”只是为证明上述条件a在第一步审理中提供初始证据的三种方式之一,远远不能说满足三条就可以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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