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例子一直有,也很正常。绝大多数被拒绝的申请人,是在第一阶段的审理中,因为提供的证据类型的数量和证据本身质量不符合法规要求而被拒绝的,其实还没有进入第二阶段的审理;在第二阶段,IO会览察察所有卷宗材料,在整体基础上,根据优势证据法则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判定1.是否申请人在国家范围或国际上持续获得赞誉,2.是否通过广泛文件证据证明出其成就获得领域内的认可,3.是否属于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所努力领域内极顶层位置的人士。如果得出这三个结论,还要继续看4.是否证明出来美后会在具备杰出能力的同一专业范围内工作和5.是否可以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十类证据标准符合五类,只是通过了第一步对“初始证据”或者说“门槛证据”的审核,还远远没达到符合全部对资格的要求。顺便说一句,主张六类标准判定符合五类,没通过的哪一类一定是“意义重大的原创贡献”,因为如果这一标准的到满足,一般也就通过了第二步“最终价值判定”阶段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