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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人才申请:聚焦主要结论而非初始证据
发布:小美时间:2024-07-03

    美国的EB-1A移民类别是第一优先级的美国绿卡申请类别,允许那些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直接获得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无需先申请工作签证。该类别为具备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提供了一个在美国继续从事自己专业领域工作并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的机会。虽然他的标准通常被称为“十个条件满足三个即可”,但实际上,这只是为了提供证据的标准,而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EB-1A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具备杰出能力。这种杰出能力的定义是申请人在特定领域拥有专长,达到了该领域的极顶层位置,并且是一小部分极具卓越成就的人之一。这种专长可以体现为专门技能、专门知识或专门技术。


    为了证明具备这种杰出能力,美国移民局提供了三种证明方式:


    1.获得一次性主要国际大奖;


    2.十类证据标准中至少提供三类证据;或


    3.提供类似证据。


    关于“三个结论”,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证据予以支持:


    1.申请人持续获得国家范围或国际上的赞誉,可以提供媒体报道、奖项证书、专家见证信等;


    2.申请人取得的成就可以通过同行评审、引文数据、专利等广泛材料证明获得业内认可;


    3.申请人是领域内一小部分已经上升到顶尖层位置的人士之一,可以举例顶尖院校教授职位等。


    “类似证据”需要和第一个结论直接相关,比如在非传统领域有显著贡献和国际影响力的证据。


    虽然经常提到“十个条件”,但事实上,这只是提供证据的不同方式,而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的条件。移民局明确表示,如果十类证据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可以提交类似证据。此外,提供的证据不必涵盖所有十类标准,只需能够综合评估出上述三个关键结论即可。


    申请人可以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材料,通过描绘职业发展历程,呈现自身在该领域的持续卓越表现和独特贡献。EB-1A申请强调采取整体性方法进行评估,需要策略性地准备申请材料,突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只有通过上述方式证明具备杰出能力,才能进入后续步骤的审理,即判定是否来美国后会继续从事同一范围内的工作,以及是否可以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因此,重要的是要理解EB-1A移民申请的核心在于证明具备杰出能力,并不仅仅是满足十类证据标准中的三个条件。这十类证据标准只是为了提供证据的不同方式,是“初始证据”或“门槛证据”,但申请人必须在整个申请过程中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满足法规的全部资格要求。只有在满足了所有步骤后,申请案才有望获得批准。


    (文章作者:李双华律师,美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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