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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标准7: 艺术作品展览或展示证据的分析
发布:小美时间:2024-05-30

    证据标准七:外国人领域内作品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上展出的证据。


    此标准针对“视觉艺术”,作品是指艺术家创作的有形的视觉艺术作品,例如绘画、雕塑等。证据要求首先是作品为申请人本人的作品;其次是参加展览或展示的场地要属于艺术展览馆或专门的展示场馆,例如在购物中心,商业界临时搭建的场地就不符合要求,说明该展览不是专业和具备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


    申请人的艺术作品仅仅曾经参加过展览或展示并不能代表其杰出能力。此类展览或展示的证据,在第二步审理重应该能够显示出在国内范围或国际上持续获得赞誉,成就已经获得业内认可,申请人已经上升到领域内的极顶层位置才更有意义。此外,提交的证据应该说明该展览或展示是正规、有很高专业水准和影响力的。


    此标准下“展览”意思是面向公众的专业陈列;“展示”是通过一定布置,场地或媒介向观众展现有吸引力或受人喜欢的某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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