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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标准4: 完成评审证据的分析
发布:小美时间:2024-05-30

    证据标准四:外国人单独或在小组中,作为对所寻求分类相同或一个特定关联领域内其他人工作成果评审者的参与证据。


    ‍这一标准要求提供对业内同行工作进行评审经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杰出的专业能力已经获得业内认可,自己已经上升到所在领域的极为顶层的位置,可以去评审同行的工作。


    移民局将重点审核是否申请人真正完成了对业内同行工作的评审。因此,证据的重点在于可以证明实际参与和完成了具体评审工作。例如:


    ·学术期刊的同业互查,重要的不是提供期刊发给申请人审核他人论文的邀请信,而是要提供实际完成同业互查评审工作的证明。


    ·作为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最终决定答辩人论文是否满足博士学位要求,可以提供学校、系里记录作为证明。对于研究生或本科生的论文评审不符合此项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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