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标准一:在本人努力的领域,因卓越而获得次一级国家范围或国际上认可的名次或奖项的证据文件。
(译者注:“次一级”是指同上述“一项主要的、国际认可的奖项”相比。)
对于杰出人才EB1-A的申请者来说,证明自己获奖的等级有三层:一是重大国际奖项(一次性成就),二是其他国际上奖项/名次,三是国家范围的奖项/名次
第一类是一项主要的、国际性大奖。获得一次性成就的国际大奖的申请者毕竟是极少数,例如诺贝尔奖、普立兹奖、奥斯卡奖、奥运金牌,其它国际上具备较高公信力和广为人知的奖项也包含在其中。申请者获得该类奖项,往往意味著在世界范围内,经过更专业的评审考核,这足以证明自己在领域内的杰出能力,因而只需要一次性的这样的成绩,就可以获得批准;
第二类是其他国际性、各大洲范围内奖项。凭借这类奖项或(下面第三类)国家级别奖项的申请者,一定要提交例如有本人名字的获奖证书/奖牌/奖杯/奖匾,主办方介绍、奖项介绍、评奖规则、选拔过程、获奖名单及相关媒体报道等整套证据,以证明出1.本人获奖;2.因在领域内优秀而获奖;3奖项在国际上或国家层面上受认可4.至少在全国范围内评选/选拔的奖项。
第三类是国家性奖项,冠以“国”字头的名称,例如“全国”、“中国”、或事实上是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奖项。这类奖的普遍特点是“全国范围”+“专业领域”。当然,美国移民局官员不会只看名称就判断其影响力、规模,因为他们越来越了解,许多冠以国家级或国际、世界名称的奖项,其实也徒有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