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讲得很深入,我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移民局在审理每个申请案时,采取“两步审核法”:第一步审理,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客观上提交了满足法规证据标准数量的证据,然后进入第二步,看是否综合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得出相应的结论,这包括 “申请人是否在国家范围或国际范围持续获得赞誉,成就是否已经在业内获得公认,是否属于领域内一小部分比例已经上升到极为顶层位置的人士之一”三个结论。如果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意味着申请人符合法规对于“杰出能力”的要求。目前,在EB-1A审理中,移民局也越来越看重证明来美后在从事同一职业的证据,虽然EB-1A不要求美国雇主,但也要有明显证据显示来美后将从事的工作,这种证据之一就是对未来的详细工作计划的陈述。